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宋政達
李婉華律師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訴訟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曾至楷律師楊晉佳律師蕭鈺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售收入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10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0 年6 月18日宣判。玆因被告具狀表明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經查:兩造間就系爭護坡地之出售,是否屬於臺中工業區二期開發案之範圍內?系爭護坡地之出售,是否與系爭協議書屬同一契約?或係91年間獨立成立之契約?及兩造就系爭護坡地之出售究為委任關係?或是承攬、借名登記、類似合夥、合建之混合契約關係?等情,兩造間爭議甚大,而此部分爭議,被告請求函詢經濟部工業局調取兩造間於66年間所簽訂之系爭協議書及相關編定工業區、審查開發成本、核定土地售價等文件,以究明兩造間之法律關係等語,本院因認為發現真實,釐清法律關係,尚有予以調查之必要,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