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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出售收入款項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億貳仟伍佰玖拾陸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佰壹拾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