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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湯裕晨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湯文雄

湯武勝湯文振湯秋永湯東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萬8979元(土地面積12386.75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現值5200元/平方公尺×1/24×5=1341萬89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上訴裁判費19萬5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