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彩瑛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恒源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9號確認本票及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00萬元【詳見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