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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 朱陽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雪卿(原名蔡詠如)、朱微庭、朱家蓁(原名朱麗臻)、朱沛瀅、朱益詳間請求交付委任收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萬7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裁判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