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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廖奕婷律師被 告 黃麗玉

許雅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95號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495號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