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育涵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施有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計算式:185萬元+265萬元=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