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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育涵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施有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揭裁定已於111年7月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