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上 訴 人 資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員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文政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1,1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