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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上 訴 人 資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員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文政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1,1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