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上 訴 人 翁慶農送達代收人 柯怡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銘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