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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上訴人 林靜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錫志間給付保證獲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獲利金
裁判日期: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