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邱世杰
楊錦坡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被 告 謝賀全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複 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