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邱世杰
楊錦坡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被 告 謝賀全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複 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109年3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9年3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