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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邱世杰

楊錦坡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被 告 謝賀全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複 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0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0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