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邱世杰
楊錦坡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被 告 謝賀全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複 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0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9年9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05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7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