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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慶隆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胡芯茹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於十日內具狀就履約保證帳戶所支出之新臺幣2,790,116元係由何人受有利益部分表示意見,並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裁判日期: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