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上 訴 人 張啓亮即 被 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啓荃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366 號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340,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7,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_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