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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費嘉騏

謝杏芬

洪天寶張耿榮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瑞育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5,23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亦有明文。又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末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先位聲明係請求:㈠被上訴人林瑞育應將如原審判決附表一至附表四各編號1、2、3、4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依序分別移轉登記予上訴人。㈡確認被上訴人林瑞育、謝雅雯就原審判決附表五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之債權行為及設定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㈢謝雅雯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聲明係請求:㈠被上訴人林瑞育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依序分別移轉登記予上訴人。㈡被上訴人林瑞育、謝雅雯就系爭抵押權之債權行為及設定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㈢謝雅雯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5萬8,256元(計算式如附件所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上訴利益核定為2,175萬8,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5,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附件:

先位聲明部分:

㈠先位聲明㈠:

附表一所示土地價額為833萬0,886元【計算式:1,621.71平方公尺×54,650元/每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80/20,000(林瑞育所有權利範圍)=8,330,88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附表二所示建物部分價額為436萬8,500元(109年度課稅現值);附表三所示土地價額為67萬5,777元【計算式:1,621.71平方公尺×54,650元/每平方公尺(108年公告土地現值)×305/40,000(林瑞育所有權利範圍)=675,777】;附表四所示建物價額為47萬1,000元【計算式:3,768,000元(109年度課稅現值)×1/8(林瑞育所有權利範圍)=471,000】。故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土地與建物之價額為1,384萬6,163元(計算式:8,330,886+4,368,500+675,777+471,000=13,846,163),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為7分之4,故此部分訴訟價額核定為791萬2,093元(計算式:

13,846,163×4/7=7,912,093)。

㈡先位聲明㈡:

⒈原判決附表五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1,600萬元。

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值為1,384萬6,163元,

業如前認定,故本件供擔保之物價額少於擔保債權額,應以1,384萬6,163元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㈢先位聲明㈢:

此部分係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上揭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384萬6,163元(計算式如前先位聲明㈡所示)。

㈣先位聲明㈡、㈢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均為排除系爭不動產

經設定擔保物權之狀態,堪認各項聲明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揆之前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1,384萬6,163元。故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75萬8,256元(計算式:13,846,163+7,912,093=21,758,256)。

備位聲明部分:

㈠備位聲明㈠:

同先位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1萬2,093元。

㈡備位聲明㈡、㈢:

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撤銷系爭抵押權之債權行為及設定登記之物權行為暨命謝雅雯回復原狀,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384萬6,163元(如前先位聲明㈡所認定)。另原告主張對林瑞育有請求移轉借名登記在其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不動產之權利,故其主張之債權額應為該不動產之價值即791萬2,093元,故揆之前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791萬2,093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㈢故本件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82萬4,186元(計算式:7,912,093+7,912,093=15,824,186)。

故本件應就原告先備位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75萬8,256元。

附表一:

土 地(登記次序:0148) 編 號 土地座落 面積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豐原區 博愛段 808 1621.71 1880/20000 林瑞育附表二:

建 物 編 號 建物標示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所有權人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 層次及層次面積 1 335 臺中市○○區○○街00號7樓1號 博愛段808地號 鋼筋混凝土 七層:1291.37 1/1 林瑞育附表三:

土 地(登記次序:0180) 編 號 土地座落 面積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豐原區 博愛段 808 1621.71 305/40000 林瑞育附表四:

建 物 編 號 建物標示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所有權人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 層次及層次面積 1 446 臺中市○○區○○街00號 博愛段808地號 鋼筋混凝土 地下層:1399.30 1/8 林瑞育

裁判日期: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