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謝安頌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蕭文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謝安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蕭文華對本院110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謝安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蕭文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1,0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920元。上開裁判費用均未據謝安頌、蕭文華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謝安頌、蕭文華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