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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上 訴 人 康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逢源被上訴人 陳張草籐

林麗齡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爰依起訴時前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228號),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860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