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複 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被 告 賴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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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光明
王兆偉
杜健生訴訟代理人 蔣寧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下列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2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一)龍鳳世家一期社區停車位清潔或管理費用是否應由管理委員會收受?
(二)停車位之使用對價若係委由管理委員會收取,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由自己收受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