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 訴 人 彭素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誠宏間請求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1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