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 訴 人 彭誠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素雲等人間請求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萬元(計算式:00000000元-431418元=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