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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48號上 訴 人 曾銘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碧雲、王則荃、王則穎間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2 萬42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
裁判日期: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