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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3號原 告 陳美燕

王智勝被 告 陳瑞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與返還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88萬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萬3432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 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3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9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