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 訴 人 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萬3101元(計算式:00000000+107406+1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6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1152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萬018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68元,爰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