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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柏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葆芬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03號返還價金及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5萬9419元【詳見上訴聲明第2項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6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