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08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被 告 陳姿琴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住所在雲林縣○○鎮○○路○段○○○巷○○號2 樓,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