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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20號上 訴 人 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文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來長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20號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