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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9號原 告 楓之林養生會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國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志鴻等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1568元。

二、提出被告何志鴻、何秉翰、郭中清、吳賴玉蓮、賴清琴、賴玉如、賴玉燕、賴英杰、賴榮銘、賴冠宏、賴建廷、連春美、賴保安、賴雅惠、賴柏丞、楊燕雪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三、提出被告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豐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片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