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呂伊專原 告 邱玲月原 告 呂萬居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上列原告三人與被告江立田及精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因刑事部分已判決被告江立田無罪,是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應行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就原告呂伊專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0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
二、就原告邱玲月部分,核定為3,100,0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
三、就原告呂萬居部分,核定為1,093,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限原告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