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5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余志堅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嚴宮妙律師金芸欣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法定代理人 何慧玲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黃鼎鈞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林葳欣相 對 人即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00樓、00樓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