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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原 告 余志堅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嚴宮妙律師金芸欣律師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弘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黃鼎鈞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林葳欣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7 月15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函到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㈠原告部分:按民法第244 條第4 項係規定:「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而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昱公司)並非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現登記之所有權人,則原告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豐昱公司應將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之依據為何?㈡被告部分: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

)於109 年12月1 日答辯狀第4 頁稱系爭不動產係供被告豐昱公司所經營管理之「永豐棧酒店」、「永豐棧生活會館」、「永豐棧酒店大墩館」使用,於同書狀第6 頁表示系爭不動產106 年9 月15日估價金額為56億1,306 萬1,742 元,並提出被證12估價報告為證;然於109 年12月7 日答辯二狀第

4 頁則稱系爭不動產估價金額為30億6,334 萬9,434 元,僅計算永豐棧酒店本館、永豐棧酒店大墩館之估價金額;而被告豐昱公司110 年1 月14日答辯續狀第2 頁亦稱系爭不動產鑑定金額為30億6,334 萬9,434 元。何以僅計算永豐棧酒店本館、永豐棧酒店大墩館之估價金額,而未計入永豐棧生活會館之估價金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