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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弘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余志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

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 萬9,

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