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8號原 告 張承守訴訟代理人 洪震東被 告 張天和
張賜張崇修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英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訴訟原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因原告於109年12月15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