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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8號原 告 張承守訴訟代理人 洪震東被 告 張天和

張賜張崇修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英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訴訟原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因原告於109年12月15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裁判日期: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