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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95號上 訴 人 陳文智即園圃農場被上訴人 勁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孟慈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3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1年3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285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日期: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