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26號上 訴 人 劉文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誠斌間請求分擔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3,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0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