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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26號上 訴 人 劉文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誠斌間請求分擔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3,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0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案由:請求分擔債務
裁判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