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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恭華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駿程

陳世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裁判日期: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