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恭華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駿程
陳世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0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如今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