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上 訴 人 陳俊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竣丞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26,00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