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 告 何樹成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李秉哲律師被 告 劉敏杉
薛陳辛姬林顯達江慧玲趙振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清容被 告 趙振和
趙王東花何富義蔡秀貞鄭葉素花即鄭清中之繼承人鄭景焜即鄭清中之繼承人鄭惠貞即鄭清中之繼承人鄭惠芬即鄭清中之繼承人鄭惠如即鄭清中之繼承人陳楊麥趙敏弘丁明邦丁明宗蔡旺發楊孟珠林汶達陳貴美趙義雄張黃梅趙世炫陳劉梅祝趙春旺趙蔡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趙鴻裕被 告 何世賢
趙子賢林素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靜宜被 告 劉陳採紅
戚維麟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訴訟代理人 賴妙純
陳雪玲被 告 周金慰
張哲豪趙旌揚簡利通陳秀美楊滿英趙唏舜王羽仲楊國志陳鳳珠郭雙發李忠賢林育德林育興鄭金鳳陳林阿伴林文吉施素貞趙隆熙洪金富吳秀麗即吳陳悅之繼承人吳金豐即吳陳悅之繼承人吳金信即吳陳悅之繼承人吳金裕即吳陳悅之繼承人吳秀冠即吳陳悅之繼承人趙陳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偕同辦理建築基地調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事項待函詢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再開言詞辯論,待函覆後再行定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