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德樂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劉維平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467,92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