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盧國祥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被上訴人 王楚堯

曾玉瑋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文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0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王楚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本判決之事實及理由、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爰引用之。

參、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35萬8000元本息,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補陳:被上訴人王楚堯持向上訴人借款之系爭支票(即發票人為蘇瑞賢、票據號碼EN0000000、發票日108年8月5日、面額40萬元之支票)係被上訴人曾玉瑋、曾文利(下合稱曾玉瑋等2人,單指其一則逕稱姓名)超過授權範圍而使用之票據,業經蘇瑞賢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9113號詐欺案件(下稱詐欺偵案)偵查中、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87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287號票款事件)審理中陳明,並經蘇瑞賢於Face Book上自述甚明,曾玉瑋等2人構成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足認被上訴人確係共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應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5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肆、被上訴人部分:

一、王楚堯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曾玉瑋等2人於本院補陳:雙魚二次方餐廳登記負責人雖為蘇瑞賢,然蘇瑞賢就該餐廳所經營美式漢堡販賣屬門外漢,該餐廳實際由曾玉瑋經營。蘇瑞賢在與曾玉瑋離婚前、後分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商業銀行所申辦之甲存帳戶及申領之空白支票連同印鑑章均係交付曾玉瑋,概括授權曾玉瑋使用,曾玉瑋多次簽發支票向他人調借資金或借票予他人使用,均為蘇瑞賢所知悉,此由蘇瑞賢與曾文利間之LINE通訊對話即可知之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伍、本院判斷:

一、王楚堯持系爭支票向上訴人借款之時,蘇瑞賢任負責人之雙魚二次方餐廳仍正常營業,系爭支票客觀上非已確定無法兌現,且系爭支票嗣經上訴人提示後,並非因系爭支票未經蘇瑞賢同意簽發而無法兌現,而係因存款不足致未獲付款,難以蘇瑞賢嗣後陷於無資力,逕推論曾玉瑋等2人簽發系爭支票交付王楚堯、王楚堯將系爭支票交付上訴人主觀上有提供不實擔保而構成詐欺之情事,業經原判決說明甚詳(見原判決第5-6頁)。上訴人雖以系爭支票係曾玉瑋等2人逾越授權所簽發,業經蘇瑞賢於詐欺偵案偵查中、287號票款事件審理中陳明,並於Face Book上自述甚明等語,主張被上訴人共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應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然查:

㈠蘇瑞賢於詐欺偵案偵查中固供稱:系爭支票不是伊簽發,

伊2年前與曾玉瑋離婚,把餐廳及支票、印章都交給曾玉瑋處理,系爭支票跟伊無關等語(見詐欺偵案卷第36頁),於287號票款事件審理中固辯稱:對系爭支票真正不爭執,但系爭支票非伊所簽發,是伊前妻曾玉瑋所簽發,伊有同意她在雙魚二次方餐廳營業使用,但她簽發系爭支票伊不知道等語(見2817號票款事件卷第71頁),另於本院證稱:伊的甲存帳戶及空白支票一開設完成曾玉瑋就拿走不還給伊,伊沒有授權曾玉瑋等2人開伊的支票,伊對系爭支票沒有印象,是銀行通知、訴訟後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90-91頁)。惟蘇瑞賢為系爭支票發票人,曾玉瑋等2人是否未獲授權或逾越授權簽發系爭支票,攸關蘇瑞賢最終是否應負系爭支票票據責任之重大利害關係,則蘇瑞賢於詐欺偵案、287號票款事件及本院所為陳述是否屬實,自應綜合各項事證加以檢驗。

㈡按製作有價證券並不以明示之授權為判定其有無適法權源

之唯一準據,默示之授權亦屬之。經查,曾文利於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罪刑事案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48號(下稱刑事一審)審理中,提出其與蘇瑞賢(匿稱「萬用店小二」)自2018年(即民國107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即民國108年)8月19日止如附表所示之LINE訊息對話內容,該LINE訊息對話內容為曾文利與蘇瑞賢過去之對話事實記錄,自較蘇瑞賢單方之陳述更足證明2人間過去之事實經過為何。而由蘇瑞賢與曾文利間如附表所示之LINE訊息對話內容觀之,均是蘇瑞賢因其支票票期屆至,於收到銀行提醒待補金額之簡訊後,通知曾文利將票款存入其甲存帳戶,而系爭支票之發票日「108年8月5日」係在附表所示對話訊息之期間內,佐以蘇瑞賢於附表所示2019年7月5日對話中稱「文利如果今天有票要記得自己補進去」,已足認曾玉瑋等2人辯稱蘇瑞賢有概括授權其等簽發支票等語,洵非無據。

㈢再蘇瑞賢於刑事一審證稱:曾玉瑋要簽發伊的支票時,不

會跟伊說,關於支票處理的事情都是由曾玉瑋全權運用,只要曾玉瑋等2人把錢存進去,伊就不會過問用途為何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248至249、269頁),佐以蘇瑞賢於附表⒗所示2019年4月26日對話中詢問「文利,這張是你的還是爸爸的?」,可知曾玉瑋等2人就其等簽發蘇瑞賢支票之用途,並未逐筆告知蘇瑞賢,且蘇瑞賢就曾玉瑋等2人簽發支票之行為,亦未限制只能用於餐廳營業,則蘇瑞賢稱其支票及印章只限於讓曾玉瑋做營業上使用,其未曾授權曾玉瑋等2人以其名義簽發系爭支票等語,真實性更屬有疑。至蘇瑞賢於Face Book上之自述,乃屬訴訟外之片面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自無從作為曾玉瑋等2人逾越授權簽發系爭支票之證據。

㈣基上,上訴人以蘇瑞賢於詐欺偵案偵查中、287號票款事件

審理中之陳述,及於其Face Book之自述、並於本院中之證述,主張系爭支票係曾玉瑋等2人逾越授權所簽發、被上訴人共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要難採憑。至上訴人雖以檢察官業就曾玉瑋等2人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之刑事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尚未裁判,為免民、刑事認定事實歧異等語,請求本件再開辯論。惟刑事判決所為認定並不拘束民事法院,而本件兩造已陳明無其他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自無再開辯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35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核無違誤,上訴人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附表:曾文利與蘇瑞賢(匿稱「萬用店小二」)自2018年(即民

國107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即民國108年)8月19日止之對話訊息內容:

⒈2018年9月25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47頁)蘇:有扣了,現在甲存裡面剩90餘額,下次要注意。

曾:晚點我再轉500進去。

⒉2019年2月11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49至152頁)

蘇:沒有。只有5.5萬。曾:好的。

蘇:台南銀行打來催。

曾:我的朋友在銀行排對(隊)沒問題了。

蘇:好。台南又打來叫我盡快,今天台南是怎樣?曾:(語音通話)。

蘇:還沒進,裡面只有六萬五。

進了,扣走了。

曾:(傳送林士揚匯款36萬元至蘇瑞賢帳戶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

⒊2019年2月20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55頁)蘇:文利,票還差2.5萬。

曾:我等一下去存。蘇:要快唷,我今天很多重要的行程,我怕一忙就完全忘了。這樣就出大事了。

⒋2019年2月22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57至158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2月22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348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 ,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曾:存好了。蘇:扣完了。(傳送手機網銀畫面截圖)曾:收到。

⒌2019年2月26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59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2月26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398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 ,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曾:我等等去載玉瑋拿給你幫我存一下。

蘇:寄了,已扣。⒍2019年3月4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61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3月04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148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 ,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⒎2019年3月5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63至164、165頁)

蘇:文利在嗎?(轉傳「台端支存帳號 ×××7×1×於201903

05有票據提示須補足300000元,如遇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詳情請洽台中銀行090分行」等訊息)。

台中商銀今天有票?曾:打錯了吧不是30000的。我晚上存進去了。蘇:不知道耶,他傳這樣給我。

曾:我再打去確認。蘇:銀行說怎樣?曾:OK了,沒事。

………

蘇:昨天有順便去刷匯總,你一個多月破百萬。拿出去非常驚人。

曾:哈哈,其實那是同一筆錢在轉。蘇:另一筆好幾年才500萬。哈,管他,簿子成績好看比較重要。至少有進有出。

⒏2019年3月7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69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3月07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1799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⒐2019年3月14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71頁)

蘇:(轉傳「台端支存帳號 ×××7×1×於00000000有票據

提示須補足240000元,如遇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詳情請洽台中銀行090分行」等訊息)。

⒑2019年3月20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73頁)

蘇:(轉傳「台端支存帳號 ×××7×1×於00000000有票據提

示須補足244795元,如遇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詳情請洽台中銀行090分行」等訊息)。

曾:用好了唷。

蘇:好。⒒2019年3月27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75頁)曾:我有轉24萬5在你戶頭明天你再幫我轉甲存。

蘇:好。曾:是台中商銀的別轉錯唷。

⒓2019年4月1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78頁)

蘇:(轉傳「台端支存帳號 ×××7×1×於00000000有票據提

示須補足379795元,如遇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詳情請洽台中銀行090分行」等訊息)。

曾:錢過去了,再幫我轉一下。

蘇:38萬不是36@@曾:兩萬玉瑋那裡。

蘇:好。⒔2019年4月10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79至180頁)曾:我有匯33萬在你戶頭,明天日上再幫我轉甲存。

蘇:好,哪邊的?曾:中國的,不過保險一下,你九點再匯好了。

蘇:嗯。

(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4月10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099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是31,不是33。我先轉31過去了。

曾:那幫我轉回來國泰一下,剛好要繳信用卡。

蘇:嗯。轉好了。⒕2019年4月22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81至182頁)蘇:文利,今天有票唷。

曾:錢入了再麻煩你轉一下。

蘇:還沒進來。

曾:(傳送林士揚玉山銀行匯款單)那應該等等就入了。⒖2019年4月25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8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4月25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1999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⒗2019年4月26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8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4月26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499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文利,這張是你的還是爸爸的?曾:這等等我會存過去。

⒘2019年4月29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85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4月29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499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文利,昨晚入帳33,不足。

曾:我等等轉給你,記錯金額。

⒙2019年4月30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86頁)

曾:那21萬是台中商銀的,不要轉錯唷,麻煩你了。蘇:好。⒚2019年5月15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89頁)曾:明25萬是中國的。

蘇:好。⒛2019年5月20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91至192頁)曾:今天有票進來嗎?幫我看一下。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5月20日待補票據2張,待補

差額37298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有嗎?蘇:有,弄好了。2019年5月21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9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5月21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1498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今天也有一張。

曾:等等轉過去。

蘇:好。

2019年6月17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95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6月17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669997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等等就會入了。

2019年6月18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95至197頁)

蘇:文利,那甲存是你匯的還是別人?這樣匯,會有不足50圓的差額。

曾:有多匯一百,應該是差15。我是不是之前有多轉錢在甲存,剛剛對帳好像不太對。

蘇:非常確定沒多唷,那三萬是我上次用顯鈞的薪水先幫

你匯入甲存。你上一次的票,後來你自己也有補,變成我的三萬卡在裡面。這邊也有票頭可以查,非常確定錢沒錯。

2019年6月24日(刑事一審卷一第197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6月24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4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打來催了。

曾:等到現在2個多小時,查一下入了沒。

蘇:入了,領了。2019年6月26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01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6月26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2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等等會再轉6萬7過去。

蘇:嗯嗯。

曾:(語音通話)。

蘇:有。

2019年7月1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0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01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4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等等會轉過去。

曾:(語音通話)。

蘇:我在騎車,挖看到了。都弄好了。

2019年7月2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05至207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02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2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要出發了嗎?10點還是10點半要到那?我忘了。曾:10點到。

蘇:好,現在過來嗎?曾:我要出發了。

蘇:打來催了。

曾:好,等等匯過去。

蘇:票搞定了。曾:謝了。2019年7月4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07頁) 蘇

:(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04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4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語音通話)。

2019年7月5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09頁)

蘇:文利如果今天有票要記得自己補進去,我手機現在要刷機無法收到簡訊。沒票的話直接略過此訊息。

2019年7月15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1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15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6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語音通話)。

2019年7月16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15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16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4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2019年7月23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17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23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9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記得拿手機來刷。

曾:(語音通話)。2019年7月24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19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24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0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2019年8月7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21至222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8月07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9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 ,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等等會匯過去。蘇:(轉傳中信銀「您有一筆新臺幣存款200,000元入帳囉」訊息)。

還不足10萬。曾:我在中國信託。

蘇:嗯。(轉傳中信銀「您有一筆新臺幣存款200,000元入帳囉」訊息)。

2019年8月15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2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8月15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99995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等等我會拿過去。2019年8月19日(刑事一審卷一第22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8月19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19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中國信託東台南分行0000000000號來電紀錄等訊息)。銀行一開直接催我。曾:好,處理中。

蘇:感覺好差,才一次失誤而已。

曾:銀行都這樣,我先處理一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