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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86號上 訴 人 劉金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佳惠間請求不當得利(給付合會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800 元(言詞辯論終結當時已到期部分483,800 元,及將來給付之訴部分

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上訴人僅繳納7,935 元,尚應補繳8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