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06號原 告 陳鵬宇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被 告 蔡枝育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被 告 賴忠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蔡枝育涉犯肇事逃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4號肇事逃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民國110年8月26日判決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4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