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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榕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秀蓮因110年度簡字第291號給付法定地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15元(計算式:000000-0000=24991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案由:給付法定地租
裁判日期:202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