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貞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118,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