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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保險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 訴 人 張馨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述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