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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事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劉念中上列聲請人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