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聲 請 人 永立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 萬314 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